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运用之法律解析 来源:王勇 | 张平 | 戴夕宁 汉坤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日期:2017-06-29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